"关于业主委员会之我见"的回帖(一)
有风 2012-03-08 10:34:09 回复
说句实话,这个帖子很难回。对于我这样一个看帖必回帖的优质网民来说,也是件颇感为难的事。因为对于楼主所指,很难用一两句话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那我试着与楼主作一点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第一点不说了,来说第二点。首先,我对楼主对当前业委会处境看法深表赞同。俗语有云,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恩怨。小区就是一个江湖,所以免不了处在一种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相互倾轧的环境中。对于这样一个现状,我想凡是曾经住过小区,与物业、开发商、业委会打过交道的业主,都会持相同的看法。只是我与楼主的区别在于,我更关注的是楼主的最后一句话:“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维护广大业主权益的,少之又少”。幸好楼主没有说这样的业委会不存在,不然真是一件令人绝望的事。既然楼主也认为存在这样一种希望,我们不妨追求之。人活着总有点盼头对不对,愿与楼主一起追求这样一种希望,如果楼主有兴趣的话。
说第三点。我不知道楼主在第三点里所讲的内容是有所指,还是根据楼主的经验给出的一种印象。我觉得在业委会还没有成立,更没有作出任何 ” 指指点点 ” 的动作的前提之下,楼主说出这样一番话来,真让人云里雾里。但是我的感觉,楼主是有所指的,因为后面提到了“热心人”这三个字。
翻看前面的帖子,或者平时留意 QQ 群里业主们的讨论,都会提到“热心人”三个字。我认为“热心人”三个字是一种正面的评价,因为没有热心人的参与,就没有业委会筹备工作的启动,也没有如今的顺利进展,更没有这么多资料在业主下班之余一家一户地辛苦地送达,有时还要忍受部分业主生硬的拒绝和难听的言辞。对于这样的热心人,我看到更多的业主给予的是一种赞扬和感谢,因为至少目前还看不出来,这些热心人有什么不良企图。
至于这些热心人该不该进业委会,一方面是取决于该热心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广大业主是不是给他投了足够的选票(筹备组的人除外,因为按照规定,这些人自动放弃了竞选资格)。但是,这不妨碍我持这样的观点:要想进业委会,服务于广大业主,首先而且必须是热心人,否则,不热心又没有时间,怎么服务业主?或者冲着“利”去,目的就不单纯了,假如这样的人选进了业委会,是广大业主的不幸。从理论上讲,业委会成员是一个义工,无需给予报酬。对于愿意承担这个角色的人,你说他不是热心人,谁有资格是?
至于业委会究竟该扮演怎样一个角色,无需我在这里多言,因为《业主规约》和《业委会议事规则》会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按这个规则办事,不敷衍,不 逾矩,即可。我想, 《业主规约》和《业委会议事规则》里应该没有“处理邻里纠纷、调解邻里矛盾、到处指指点点,或者在小区公共场所、 QQ 群等指东家长、揭西家短”这些内容吧。
当然,以上内容只是我从楼主文字当中读出一种感觉而发出的感慨,但愿这是我的误解。假如纯属误解,还请楼主海涵。
其实话说到这里,仍意犹未尽:我们小区里究竟有没有“在小区公共场所、 QQ 群等指东家长、揭西家短”这样的现象呢?我看是有的。但他们不是业委会成员,不过是普通业主在那里发发牢骚,说一说小区里的丑陋现象,比如乱丢垃圾,乱停车,或者说说对物业、开发商的不满。我觉得这是一种正常现象,更是业主的一种权利。在没有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目前没有发现吧,有也是属于法律问题,不是道德问题。),业主们出来对这些不文明现象作一些点评,实在是一种必须,因为它实实在在提醒了有此陋习的业主,也实实在在改善了我们所处的环境。对这种不文明现象的监督,我觉得不仅不能禁止,而且还要鼓励。我更觉得,对不文明现象要如此,对今后的业委会也要如此。
说到这里,我又有了另一种感慨:我们真 TM 得感谢网络!因为有了网络,有了 QQ 群这样的平台,我们业主之间从老死不相往来进入到了随时可以聊聊的境界;因为有了网络,我们要求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就有了可以依托的平台。如今,哪一个业委会还把公开的手段停留在小区公告栏里贴一张纸就了事的阶段,我可以断定,这个业委会是不合格的。
不好意思,楼主,你和几句话却让我感慨了那么多,有点对不住,抱歉!
但是第四点还是要说,简单点吧。
楼主说:“当发生质量问题时敢于同开发商叫板”,这点我有不同看法。我认为业委会应该责无旁贷地对公共领域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向开发商“叫板”的责任,至于业主家里发生了质量问题,是不是也要业委会出面呢?我还没仔细研究《业委会议事规则》(范本),不知是否有这样的规定。但从常识考虑,业委会应该没有这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因为业委会只对公共领域负责,而无权干涉业主家里的事,否则真成了“指东家长、揭西家短”的角色了。当然,如果业主自己提出来,请业委会出面协调,我看这个可以做。至于做得怎么样,是另外一回事了。
楼主还说:“当出现停车难时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说法有点模糊,停车难应该分多种情况吧。但我想,楼主既然说到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指的是小区车位不够,而开发商又不开放地下车位这个事。地下车位的所有权究竟归谁?目前我们国家法律上有一个矛盾的说法,一方面说,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又说应秉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所以搞成现在业主和开发商互争地下车位的局面。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我不知道我上面这个说法是否准确,还望专业人士出来指点。但去年吴兴区法院在这个事上有个判决我是知道的:金世纪铭城业委会起诉开发商,结果败诉,法院把地下车位判给了开发商。
这个判决对于想争取地下车位权益的业主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但是不是所有的业主就此被打倒?我看也未必。如果今后成立的业委会有这方面的决心,又有几成的把握,不妨再试。
停车难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通病,即便有幸把所有地下车位全争取来了,依然不能解决停车难的问题。有些客观存在的矛盾,有些属于我们这个时代无法解决的问题,你要让业委会去解决,是不是有些高看了它?!
楼主还 - 还说:“当发现物业公司不规范运作时能及时监督、甚至解聘”。业委会代表多数业主的权益,为业主争取合法权益,是业委会的天职,除非如楼主所说,被物业收卖。业委会的天职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与物业的协调和对他的监督。这个问题这里不展开了,有机会我专门来谈谈我对业委会与物业之间关系的看法。再说下去,没个底了。
说第五点。
第五点蛮有意思,很有代表性,不止一位业主提出这样的看法。但是——我发现我很喜欢用“但是”这个词——请注意,业委会是选出来,不是任命的。楼主这句话其实说得很好,也很理想化,但问题出在“必须”两个字。假如这个要求是“必须”的,你就把不是这方面专才的业主排除在业委会成员资格之外;假如这个要求是“必须”的,就不存在我们业委会筹备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程序:海选式的推荐业委会成员候选人。筹备组只要把这方面的专才推出来让业主来选一下就得了,用不着热心业主大雨天的还一家一户地送表格。但是,这不行,这不符合业委会筹备程序,会招来这样的非议:凭什么他们有才的能选,我没才就不能选了吗?业委会选举究竟是凭才还是凭房产证???
我们当然希望这方面的专才业主进入业委会,他们的专业背景会给广大业主带来便利,也使业委会客观上更强大,更有能力向物业、开发商争取合法的权益。但是,他们愿不愿意出来选是一回事,选不选得上又是一回事。另外,我不得不提醒邻居们的是:一个强大的业委会能有能力对付物业和开发商,同样也有能力对付普通业主……其实对于广大业主来说,业委会成员的专业背景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委员们能否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也就是前面楼主所担心的,会不会被物业、开发商收买或只谋私利,也就是我在另一个帖子里所说的“背叛”多数业主的权益。
说穿了,楼主和持相同看法的业主用的是一种“精英治国”的思路。但是历史和现实、中国和外国的经验证明,精英治国是靠不住滴。假如精英能把国治好,要*何用,要法律何用?
好了,就此打住。
需要说明的是,上面这么话,并不是针对楼主的,只是借此机会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也是我平时思考的;假如语言上有所冒犯,还请原谅;有说得不对的地方,我们继续探讨。思想从来就是在碰撞中闪出火花。没有楼主这些话,我也想不到那么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