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作为小区开发建设的必备部分之一,买了房就有权利享受相应的配套,至于付出一定的费用那也是当然的。
在车位买卖不像房子一样合法化的前提下,KFS为了拿走70年的租金,就出来一个所谓的使用权,如果KFS卖的房子也是70年的使用权,谁会去买,房子没有办理的预售证,可以合法的买卖吗?
作为小区配套的一部分,有人喜欢一次性租70年当然没问题,但是现在合同法规定租赁的法律保护期只有20年,超过20年就是非法合同,所以KFS就给你一个20年的租赁收据,再送你其他年限的使用权,或者直接一纸转让使用权协议,这明显不是合法的行为,网上也有很多关于地下车位争议的判例。
车位作为小区配套的一部分,并不是KFS说卖就一定要卖的,这不完全是他的权利,合法的东西才能正常的买卖和交易并取得法律的保护,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出租只能是租,如果是租为什么不可以分期交租金呢?我觉得中国的老百姓真的很可爱,明明是KFS错的,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就因为自己被KFS的利益绑架了,就一味的帮KFS说话了,不能去正确的辨别对错是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