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如果委托人确实存在“跳单”行为,其在已经利用中介人服务后又规避费用支付的行为,损害了中介交易活动中的诚实守信方合法利益,已属违约,那么即使委托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房源并非独家(房管局规定不允许有独家房源,属垄断,说自己独家房源的都是违规的)。同一房源信息可能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促成交易,这是买方的自主选择权。如果买方并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不构成“跳单”。
最后说一下,我自己也是中介,给自己打个广告,中介费我也是收2%的,服务是看价格的,最初接到客户我就会讲好价格,所有交易都是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