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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水楼市]2010年关于天盛花园人车分流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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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可组而住户不租,乱停,这是人的品性问题,但毕竟是少数
IP: 浙江   发表于: 2010-06-02 21:38:5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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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吴奈的发言:
RE:2010年关于天盛花园人车分流之我见
如可组而住户不租,乱停,这是人的品性问题,但毕竟是少数

1、先生,这种情况不是少数,是多数,你上城市之心看看就知道了,现在正好10点,马路上全是车,地下车位多半空着。
2、各大城市地下车位大部分的确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这里当然是有区别的。但我看不出,希望把车停在马路上不出钱和产权车库的必然联系。我们也都是买了只有使用权的车位,莫非不买车位的都是聪明人,买了车位的都是傻瓜?非也。
IP: 浙江   发表于: 2010-06-02 22:04:3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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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吴奈的发言:
RE:2010年关于天盛花园人车分流之我见
错了,我住竹翠园,地下车位买了没产权,但使用权是开发商的,住户是要租不愿买,而开发商是要卖不愿租,按理立法的依据是保护弱者,但现实往往不是
我就是学政法的,我从来没听说过立法的依据是要保护弱者,只知道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退一万步,就算按你说应该保护弱者,我也不赞成那些不肯花钱不顾别人安全免费把车停在马路上的胡小姐之流称之为弱者
IP: 浙江   发表于: 2010-06-02 22:09:3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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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告诉大家一个信息,对面城市之心的车位正在打折,估计8到9万可以拿下来,天盛呢,13万吧。大家以为不买是天盛车位价格贵的缘故吗?错了。
城市之心过去卖12万,现在便宜三四万也没人买,因为车子可以随便停在马路上不出一分钱!至于孩子们的安全与死活和车主们是无关了。这就是所谓“胡小姐们无力的呐喊”!!!
可恶!!
IP: 浙江   发表于: 2010-06-02 22:16: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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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明义,对上面学法律的人士说一下法律该不该保护弱者的问题。

红尘滚滚,人世无情,人类社会早期,也就是刚从猿或其它什么类人动物过渡到人并进而形成人类社会的时期,肯定还是一个丛林的社会,一个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社会,一个以暴制暴、强者生存的社会。而那时的强弱往往以人多人少和力强力弱为分界线,遵守的是典型的丛林法则,没有道理,更没有法律可言。即这里有的人叫嚣的所谓的“以力服人”的生存法则。

漫漫数十万年、弹指仅一挥间!以当今中国而论,似乎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在力争早日建成一个*、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说明现在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已经是一个*完备、文明倡盛的社会。所以你可能一出身、在睁开眼的那一该起就会因先天而来的不平等并很可能将在极大的程度上已经决定了你以后一生的生活道路,你会因没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甚至没有平等的受保护机会,而在一个强者横行,弱者受欺的社会、遭遇到常人不会遭遇的困境和坎坷,这种遭遇是那些从小就生长在温柔幸福乡里的人很难想象的。退一步说,强弱是可能随时转化的,就算你运气好,生的好,可在以后的生活中,很可能还是会因环境的改变从强者变为弱者,如力强的会得病而失力,有权的会因贪污而丢官,有钱的会一日破产而成穷光蛋。更何况强弱总是相对的,你是科长,可以对科员大发雄威,可在处长面前,不也只能伏首贴耳吗?没有一个平等的社会环境,难免所有的人(除了个别人之外),总会体会到做为弱者的痛苦,那些身下还有弱者的人总还有个出气的对象,可已经是最弱的群体们,是不是只有拿自己的小孩来打一顿出气呢?又那些连小孩都没得来打的人呢?是不是只有自殘了呢?但是,如果社会没有一个帮助弱者的机制,没有一个缓解社会贫富差异而日渐加深的矛盾的体系,总有一天,遭受切肤之痛人们会苦极而反抗,那时,任何强者恐怕也难以安眠了吧!政治的方面的东东就不谈了,下面只谈谈把公正做为最重要价值取向之一的法律应不应该保护弱者,从而尽可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先按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提法,法的创立说到底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就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所以,法首先应该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正义观。一般地说,统治阶级的正义要求先于法律的制定,由统治阶级的正义要求而导致立法动机和实际立法行为,从而使一定的正义观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国谁是统治阶级,理论上说肯定是工人阶级吧?工人阶级最基础的在中国肯定还是产业、服务等一线的工人吧?也应该包括所谓农民工吧?即然他们是统治阶级,做为统治阶级的工具的法能不着重保护他们的利益吗?此外,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而影响社会关系,其调整的核心内容,是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和解决利益冲突的问题,作为社会制度最核心组成部分和最广泛表现形式的法,如果从其产生根源、发展动力、调整对象的角度看,实质上就是利益制度,即保障和维护利益的制度。在阶级或说成阶层利益对立仍然存在的社会里,现实中的法总是着重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总是基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形成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并进而被规范化、法律化。中国,法不着重保护做为统治阶级最主要组成部份的广大工人、当然也包括广大农民工的利益,还保护谁的利益?

再回到中国古代,法同样也起着保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作用,而法体现社会正义的一个很重要标志恰恰也是着重保护弱者,就算是严苛闻名于世的秦律,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也一律不再拘捕。而汉代的恤刑制度,更是在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如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老、幼犯一般罪都可免刑。再如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替重刑。象《汉书;惠帝纪》:“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即以完刑替代肉刑;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同时在监狱期间对老幼、孕妇等人给予免戴刑具的优遇。并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赎罪方法。而唐律更是把老人、儿童、残废人、妇女分成三级,给予很多优惠,唐户令还对残疾人也分类,如分残疾,废疾,笃疾。对此三类人也有优待。全给优特!连封建社会都能扶弱,不知当今社会那些只知道媚强而欺弱的人们是什么想法,用个无耻来形容不算过份吧
老美,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可能又有小妹喊看不懂,简要的说,法律就是要通过从强者手中拿出些因其占有较多社会资源的优势或者其它更不公平甚至不合法的方式而取得的利益来对弱者而有所补偿,以保证全社会利益的一种衡平,从而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西方的税收从来是杀富济贫,而不象我们有时搞成了杀贫济富!

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历来被认为是西方文明的思想奠基者,他们的法论,可以说都是从正义论开始的。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探讨什么是正义和公正的问题展开的;作为一个出身于雅典贵族的人来说,能提出“世界的终极实在是善,善的理念是人们认知的最后一个理念,善是所有美德的本源,统治者美德是节制,即对自己欲望的自制。”再对比当今很多贪官的疯狂贪欲,恨不能诈取尽所能诈取的每一滴民脂民膏,真是感触万千啊!

庞德曾经说过,“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障人们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利益要均衡,肯定要有所取有所弃。 强者的利益需要特别保障吗?法律不着重保障弱者的利益,社会正义怎么能实现?和谐社会怎么能产生?古希腊德谟克利特认为“正义要人尽自己的义务,反之,不(正)义则要人不尽自己的义务而背弃自己的义务”,强者的对社会义务就在于要对社会回愦更多的利益,因为他们往往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取之于民要用之于民,取之于社会要回之于社会,在西方,可能这种观念比我们更深入人心。

亚里士多德说:“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西塞罗说: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不管说什么,让每一个这个国家的公民,能平等的获取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应该是法律能做的,和应该做的。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罗尔斯、哈耶克、诺齐克等都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必须还要有矫正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这类正义即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刑案件的审理,适用于国家对弱者的补偿。

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一书中说:“平等是一项原则,一种信条;而平等这个词的革命象征就意味着: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我知道,现阶段,这项原则,虽然很难在现在就在中国付诸实践,但作为正义的准则应该是能被大家接受的并积极提倡的。一种思想、一个行为、一项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只要它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那么,它就是永恒正义的。

再依据罗尔斯的看法,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 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一)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二)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在这里,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所以说在一个资源和人口不成比例,不可能实现资源对每一个人都实现平等的分配,或者连实现平等分配的机会都不存在的国家,除非对因这种不平等分配而产生的弱者予以必要的补偿,这个社会将肯定是不正义的和非*的社会。而能够最有效实现这种补偿的保证,只有通过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体现,这是法实现其价值目标即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必然体现。 当然,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肯定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的,但是其要求平等和基于不平等的事实而强调必须予补偿的原则无疑是一个极其最重要的原则。

我们反对少数法律人仅以满足自己欲望为最高生存价值的功利主义原则,因为人类社会不同于动物社会。要竞争更要公平、合理、有序。不客气的说,如果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仅从效率最大化来说,所有的老人都应该被消灭,或者所有的所谓劣等人或劣等民族都应该灭亡,当年法西斯走的就是这个路子。事实早也证明,其宣扬的是兽性而不是人性,早已被所有有良知的人所唾弃!我们强调法律要着重保护弱者,是为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社会公正的最直接体现就在于法律和政治的平等。每个人都应有相同的法律和政治权利,每个人都应有相同的社会尊重和尊严,反对社会的歧视,那怕你是总统而我是农民,但我们都是公民,同时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利用社会资源的机会,所有的职务和好的职业机会对所有人应该平等的开放,且应用统一的客观选拔来标准。 每个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按自己的能力和所取得的功绩而获得相应的利益,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起点,从一出生就开始具备平等的物质条件。使每个人从一开始就有平等而足够的权利(物质条件)以便得到相同的能力而与其他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任何特殊的政治、经济权力而获得利益。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的法律义务。我们有所谓名人、要人、能人、恶人,他们在有更多权力、占有更多公共资源的同时,应该同时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而不是相反。如果我们现在都不能做到,我们能做到的就是给弱者以最大的人文关怀和最大的利益保护。否则要法律来做什么?惩弱扶强?维护一个等级社会?一个专制社会?我相信,社会主义的中国不可能提倡这类和全人类对真理和正义美好追求而背道而迟的做法和理论。也不可能制定和提倡保护这种制度的恶法!最后,向所有弱者予以最大的同情和支持!
IP: 浙江   发表于: 2010-06-03 08:16:3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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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保护弱者,是说在开发商与广大业主在卖还是租地下车位的问题中,更应考虑业主的利益
IP: 浙江   发表于: 2010-06-03 08:19: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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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业主利益的前提下,加强小区管理,严禁乱停车,也是业主的利益所在,但前提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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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浙江   发表于: 2010-06-03 09:10: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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